办事指南
关于停用报废注销设备的的注意事项
关于停用报废注销设备的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2-03-14    来源: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08-0217要求:

3.9 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3.10 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温馨提示:使用单位办理停用或报废手续完毕,请将《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扫描件或纸质复印件(盖章)交到江门检测院,方便我院进行后续工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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